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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关于下发《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监管系统运行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现将《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监管系统运行工作规范》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5年2月27日 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远程监管系统运行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186-2014)等,结合全省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安检机构,是指取得质监部门的资质许可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独立法人单位。 安检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执行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和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上传到公安交警部门的检验数据、视频和图片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省、市两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设立机动车检验远程监管中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机动车检验远程监管中心负责对全省各市州交警支队监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全省安检机构的资质和检验能力进行审查和备案;各市州交警支队机动车检验监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安检机构的检验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依法对安检机构上传的机动车检验资料按照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进行审核。 第二章 人员、岗位及职责 第五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远程监管中心的人员配置及职责 (一)负责人一名,视频监管工作人员四名; (二)对全省各市州交警支队监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全省安检机构的资质和检验能力进行审查和备案;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按照国家标准和部办文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管理文件;对全省所有支队监管中心的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工作和对全省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检验行为以不定期现场核查、网上视频抽查和调阅数据的形式实施监管。 第六条 支队远程监管中心人员配置 (一)负责人一名; (二)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其中中级查验员不少于2名,初级查验员不少于5名。 第七条 支队监管中心负责人资格条件及职责 (一)必须取得中级以上(含)查验员资格,持有经省局培训并考试合格核发的机动车中级以上(含)查验员资格证书; (二)负责监管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 (三)加强监督,实行远程视频监管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八条 支队监管中心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及职责 (一)必须取得初级以上(含)查验员资格,持有经省局培训并考试合格核发的机动车初级以上(含)查验员资格证书; (二)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核发重点车型及重中型货车的检验合格标志的工作人员还应取得中级查验员资格; (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认真做好远程审核和监督工作。 2、严格落实业务抽查制度,每天须对聘用的初级查验员所办理业务进行抽查,并建立统一的抽查台帐,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监控中心负责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对嫌疑车辆进行业务锁定,向监管中心负责人报告并进入嫌疑调查程序。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审核上传的人工检验资料 (一)审核人工检验资料是否由安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专用外观视频检验区范围内通过PDA实时上传完成; (二)审核人工检验资料内容是否齐全; (三)审核是否通过PDA车辆信息和行驶证与送检车辆进行比对。 第十条 审核上传的仪器设备检验资料 (一)审核仪器设备检验数据和检验全过程的视频监控是否同步上传至支队远程监管中心; (二)审核安检机构上传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系统实时上传到支队监控中心的数据严格比对时是否一致; (三)审核安检机构在对机动车检验全程视频录像的同时是否采集仪器设备检验过程中的灯光和制动工位的检测照片; (四)审核上传的中间表中仪器设备检验过程中的灯光和制动工位的同步录像是否反映了所检车辆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 审核上传的路试车辆检验资料 (一)审核路试车辆是否符合路试条件。 (二)审核路试车辆视频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路试车道内进行。 (三)审核路试的各项检验数据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支队远程监管中心按照第九、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根据附录中表1、表2和表3的要求审核同步上传的检验资料。 (一)审核不合格的车辆,应告知安检机构需整改项目及整改意见,安检机构按照要求认真补录相关资料,整改后重新上传资料接受审核。 (二)审核合格的车辆,由监管中心工作人员下达打印检验合格标志指令。 (三) 打印检验合格标志。安检机构在接到远程打印检验合格标志指令后,由各安检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打印检验合格标志。 (四)检验资料归档。安检机构应将当日纸质检验资料整理后,由档案岗工作人员按规定归档,并按要求在安检机构内设的专门档案室妥善保存两年。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第十三条 凡符合GB21868-2014、GA801-2014和部局相关规定的,各支队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省、市两级通过远程视频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形式,落实对安检机构的安检行为有效监管。 (一)支队远程监管中心在监管中发现并查实有下列第一、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给予限期整改、暂停受理业务处理,有第三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限期整改、暂停受理业务、罚款、撤销检验资格等处罚措施。 1、不按照规定开启监控设备,进行机动车检验的; 2、采取故意遮挡监控设备、不在视频区域检验车辆等方式逃避监管的; 3、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的; 4、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不按规定操作等让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的; 5、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伪造、篡改机动车检验系统数据或非法更改配套软件参数的; 6、不按规定录入车辆信息,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或传输虚假检验数据的; 7、其他违反规定应予追究的行为。 (二)省局监管中心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安检机构存在以上情形或支队监管中心对以上情形把关不严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作出处理意见: 1、暂停安检机构业务受理; 2、约谈支队分管领导和监管中心负责人; 3、全省通报,纳入综合考评扣分; 4、建议支队调整监管中心负责人。 第十五条 远程监管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发现监管系统建设方是否在系统中留有人为进行数据修改等违法操作的后台,发现后应立即停止该安检机构的业务受理,同时立即向省局监管中心报告,省局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监管系统建设方作出处理意见: (一)约谈系统建设方负责人; (二)将系统建设方纳入黑名单,同时报告公安部; (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2014年7月7日下发的《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监督管理系统运行工作规范》(湘公交管[2014]57号)同时废止。 附录 表1 检验项目照片要求
表2 检验资料照片要求
表3 增加检验资料照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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