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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法律法规

国家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法律法规

  一、为何货车和挂车必须强制安装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护装置?
  (1)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安全防护装置”一节“12.8 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中明确规定: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提供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且应符合GB11567.1和GB11567.2的规定。
  (2)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前言中明确规定本标准正文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因此,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必须强制性安装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

  二、 为何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适用于货车和挂车侧、后部防护装置的国家标准(GB11567.1、GB11567.2和GB725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产品必须遵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11567.1、GB11567.2和GB7258的规定。

  GB21861 中也明确提到了该文件内容需要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我国尚未出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主要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A468-2004)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认机动车所检项目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公交管(2014)138号文件中第7、8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GB21861 标准,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严格检验重中型货车侧后下部防护装置。

  公安部(2013)153号文中要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国家标准,侧后部防护装置必查,安全防护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国家,重点检验货车外廊尺寸、侧后部防护装置,不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和侧后部防护装置一律不予通过检验,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 为何3.5吨的货车及挂车需要出具安全防护装置的合格证?
机动车侧、后下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遵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11567.1、GB11567.2,而GB11567.1、GB11567.2定义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明确指出了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因此检测站检测该防护装置是否能够达到国家标准的唯一途径则为检查该机动车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

参考以下法律法规:
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公交管(2014)138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
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2013〕153号 关于严格货车和挂车登记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GB_11567.1-2001_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_11567.2-2001_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